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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时间:2022/10/17 17:12:02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3397次 收藏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九)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一)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一)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如遇所有常务副会长都无法代为履行职责,则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四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可以连任两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荣誉会长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一职,荣誉会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候选人由会长会提名,交由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荣誉会长为名誉职务,不参与协会日常事务的决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

    第五十一条 荣誉会长必须曾经当任过本会会长一职,任职期间对协会工作给予大力的支持,对本行业的发展积极关心,热心公益。

    第六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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