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参加或支持本行业的工作和活动;
(四)凡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单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自律公约、行业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