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委员会于2022年7月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成立,现将厦门市卫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团体标准是根据卫厨产业发展,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并达成一致、在协会内部使用并服务于卫厨产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四条团体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四)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促进行业发展和交流。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MBK。
示例:T/XMBK 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协会委托已设立的“厦门市卫厨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委会),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审定、技术归口和发布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团体标准组织、管理、通信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申请立项
第八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由标准需求者(包括企业团体或会员单位)根据服务质量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
(二)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相关国内外标准状况;
(三)团体标准草案或当前执行的标准文本。
第九条协会组织专家对该团体标准进行立项论证。如未通过论证,则书面通知该团体标准制修订提出单位不予立项及相应理由。
第十条团体标准通过论证后,由协会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团体标准进行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论证。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后,协会应发布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号、制修订进度安排、牵头制修订单位等内容。
第四章 团体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后,应确定主要起草人, 组建起草工作组并及时开展起草准备工作。协会负责对团体标准工作组的组建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协会应协同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并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起草组应按“三稿定标”程序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广泛吸收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当对征求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对标准文本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征求意见的周期一般不少于 30 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已立项的团体标准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团体标准牵头制修订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中止团体标准牵头制修订单位的牵头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它标准的转化项目,以及应急类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五章 团体标准评审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送审稿形成后,牵头单位应当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四)评审专家建议名单(不少于5名);
(五)其他说明性材料。
第十九条协会对团体标准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评审要求的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发展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二)设置的技术要求和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评审组一般由卫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以会议或函审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对评审结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以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论,以不少于专家组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过程、评审意见、评审结论等主要材料应当留有书面记录,并由协会存档备查。
第六章 团体标准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编号和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组成,其结构为:
T/XMBK XXX—XXXX
第二十四条协会应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各方免费公开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全文和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
第二十五条协会鼓励会员企业或其他行业内企业直接采用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并且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协会应当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解答利益相关方对团体标准提出的咨询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实施效果较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要求的团体标准,协会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七章 团体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发布后,协会应当定期组织团体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组织团体标准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做了修订的;
(二)卫厨产业发展政策做了重大调整的;
(三)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已不符合当前发展水平的;
(四)引用标准已经废止或修订,并对团体标准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情形的。
第三十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复审后应当得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其中之一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对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更改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继续实施。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团体标准,则列入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协会确定牵头修订单位。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修订的标准序列号不变,年份号更改为重新发布的年份号。
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发布废止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卫厨行业协会标准化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卫厨行业协会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