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后如何处理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实际案例调解过程来解答
今年3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某专利权人举报称,在其专利侵权案件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发现侵权方仍有侵权行为,请求以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若干需要进一步厘清概念和法律关系的关键性问题。
8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向省知识产权局发文请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厦市监知保〔2021〕7号)),并申请将有关问题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9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示》给予了正式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33号)),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决书的履行期限,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起算时间认定、办案裁决程序、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以及“有改进仍侵权”行为的处理等问题,均一一予以解答,全文在官网公开并转发全国各地知识产权局,对各地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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