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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提升政策性保险工具的应用,现对《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厦商务〔2021〕6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a…

政策法规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提升政策性保险工具的应用,现对《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厦商务〔2021〕6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第2款第(3)点第①小点修改为:“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出口优秀品牌企业的展位费补助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出口初创品牌企业及出口成长品牌企业上浮15%,其他参展非品牌企业上浮10%,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1至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二、将第二章第四条第(四)项“小微企业统保”修改为:“对小规模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600万(含)美元以下且不为0的企业)向我市政策性出口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风险统保保费全额扶持,企业无须缴纳基本风险统保保费,由我市政策性出口保险机构统一提交扶持申请。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该统保业务对单个买家赔付上限不低于5万美元,赔付比例不低于80%。”

      本修订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至2022年5月9日的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j.xm.gov.cn/zwgk/zfxxgk/ml/zcfg/gfxwj/202204/t20220414_2654537.htm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 市场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2/12/8 16:25:50 来源:市商务局 作者:秘书处 点击:2043次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提升政策性保险工具的应用,现对《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厦商务〔2021〕6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第2款第(3)点第①小点修改为:“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出口优秀品牌企业的展位费补助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出口初创品牌企业及出口成长品牌企业上浮15%,其他参展非品牌企业上浮10%,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1至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二、将第二章第四条第(四)项“小微企业统保”修改为:“对小规模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600万(含)美元以下且不为0的企业)向我市政策性出口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风险统保保费全额扶持,企业无须缴纳基本风险统保保费,由我市政策性出口保险机构统一提交扶持申请。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该统保业务对单个买家赔付上限不低于5万美元,赔付比例不低于80%。”

      本修订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至2022年5月9日的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j.xm.gov.cn/zwgk/zfxxgk/ml/zcfg/gfxwj/202204/t20220414_26545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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