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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1年度厦门市外贸进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厦商务外贸〔2011〕172号

    关于实施2011年度厦门市外贸进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的宏观政策,积极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做大做强厦门口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决定对2011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开展一般贸易进口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给予进口奖励扶持,同时,对一般贸易进口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奖励

      (一)企业申领进口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011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申请奖励的进口产品应当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3.予以奖励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

      (二)企业申领进口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2011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下简称2011年度进口额)超过2010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的部分给予奖励0.5分/美元;

      2.对异地口岸到货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3.2011年度进口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80万元;进口奖励总金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不予奖励;

      4.进口奖励金额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企业申领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的企业,予以鼓励,颁发“进口大户”牌匾。

      二、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扶持

      (一)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1.2011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承办保险机构实际收到保费可享受补助。

      3.予以保费扶持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

      (二)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按实际缴纳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的25%予以扶持,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人民币100万元。

      2.按企业支付的国内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给予50%扶持。

      3.已享受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该扶持资金。

      (三)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补助申报说明》(见附件3);

      2.《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EXCEL格式)(见附件4);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申领奖励和保费扶持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2011年度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联系处室: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5302553),逾期不予受理。

      (二)承办保险机构于2012年1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供相关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三)市商务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各有关企业。

      四、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承办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2011年厦门市一般贸易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点击下载)

      2.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奖励申请表(点击下载)

      3.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补助申报说明(点击下载)

      4.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申请表(点击下载)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1年度厦门市外贸进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1/4/26 14:49:00 来源: 作者: 点击:1331次 收藏

    厦商务外贸〔2011〕172号

    关于实施2011年度厦门市外贸进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的宏观政策,积极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做大做强厦门口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决定对2011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开展一般贸易进口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给予进口奖励扶持,同时,对一般贸易进口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奖励

      (一)企业申领进口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011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申请奖励的进口产品应当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3.予以奖励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

      (二)企业申领进口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2011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下简称2011年度进口额)超过2010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的部分给予奖励0.5分/美元;

      2.对异地口岸到货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3.2011年度进口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80万元;进口奖励总金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不予奖励;

      4.进口奖励金额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企业申领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的企业,予以鼓励,颁发“进口大户”牌匾。

      二、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扶持

      (一)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1.2011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承办保险机构实际收到保费可享受补助。

      3.予以保费扶持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

      (二)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按实际缴纳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的25%予以扶持,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人民币100万元。

      2.按企业支付的国内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给予50%扶持。

      3.已享受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该扶持资金。

      (三)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补助申报说明》(见附件3);

      2.《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EXCEL格式)(见附件4);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申领奖励和保费扶持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2011年度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联系处室: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5302553),逾期不予受理。

      (二)承办保险机构于2012年1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供相关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三)市商务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各有关企业。

      四、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承办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2011年厦门市一般贸易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点击下载)

      2.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奖励申请表(点击下载)

      3.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补助申报说明(点击下载)

      4.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申请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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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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