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产业园区和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2/22 13:11:00 来源: 作者: 点击:1450次 收藏
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产业园区和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环资〔2011〕11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为重点,在企业、园区和城市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目前,已有5家单位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和园区,94家企业和17个园区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园区。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对试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我委将对原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行重新确认并继续组织申报。请你们抓紧组织做好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产业园区和示范城市的筛选、初审和申报工作。
一、试点工作目标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钢铁、有色、化工、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重点领域,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树立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鼓励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试点,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形成一批以生态产业链为基础、相关产业并存、资源循环利用特色突出的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探索具有地区产业特色、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的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二、试点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一)企业
重新对原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行筛选确认;继续选择钢铁、有色、电力、化工、医药、建材、造纸、酿酒、印染等行业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推行全面清洁生产,大力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努力实现废物“零排放”。
(二)产业园区
整合、提升现有开发区和工业(或农业)园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
(三)城市
选择不同类型的大中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城市。
三、申报试点单位的选优标准
(一)推进循环经济对本地区资源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和起示范作用的企业、园区和城市。
(二)企业循环经济意识强,重视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循环经济建设。
(三)具备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基础。企业、园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三废”处理设施具有一定基础,已经或正在形成产业生态链、掌握成熟的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和工艺;城市:资源回收系统、废水、垃圾处理系统,资源回收和再生产业有一定基础。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经济实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具有人才、科研、技术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的优势;资源、土地、水、电,交通、厂址条件落实,骨干企业筹资能力较强。
(五)发展循环经济的潜力较大: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先进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和节约资源的潜力和空间大,减少污染的效益明显;园区有龙头企业,企业间废物、副产品、能量能够相互交换与耦合,不同企业间或工艺流程间可以横向耦合及资源共享,可以实现企业间的资源循环利用与园区内废弃物的低排放;城市建设循环经济氛围好,可以形成广泛关联的产业体系,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
(六)预期可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七)具备掌握或可获取一定的循环经济技术特别是关键链接技术的基础。
(八)符合全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整体布局。
四、申报试点单位的要求
(一)有关申报试点单位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具备试点条件、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由设区市经贸委进行初审,于3月2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审查后确定试点单位。
(二)试点单位申请材料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应包括:项目内容、规模、实施时间、投资额、效益分析等。其中:
1、示范园区材料内容:园区从2008年至2010年工业增加值年增长率、投资和创新投入资金、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率;园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量、工业废水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2、试点企业材料内容:(1)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情况;(2)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利用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在同行业中所处位置;(3)产品包装物和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情况;(4)企业基础管理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先进性,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水耗和物耗指标等在行业中所处的水平等。
(三)试点单位确认后,我委将组织各试点单位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对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提出的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我委将综合运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和省级财政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二)试点企业、园区和城市采用动态管理,实施方案实行滚动发展。凡试点工作进展缓慢或基本无进展,无法按规定要求完成试点工作的,由试点单位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意见,报我委批准取消试点单位资格。
(三)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加强指导,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系人:郑高春 郭宗建
电话:0591-87821903 87822107
传真:0591-87824896
e-mail:hjzyc@fjetc.gov.cn
附件:福建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申请表.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