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入执行,若干补充、配套政策陆续修订、出台。其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将来临之际,特对2010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部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策归纳如下。
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明确: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5)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减免所得与应税项目亏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案例:某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0万元。其中,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00-50)-(90-30)=-10(万元)。
按照申报表逻辑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0-20=-10(万元)。保证了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反之,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即纳税人只要有减免所得额项目,不管项目赢利、亏损,企业都必须申报。
其他征管注意事项
关于2009年度补正申报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但在2009年年度申报期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了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规定,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樊娟 吴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