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应包括以下有关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
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二、企业申请后,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在组织初审的基础上,将符合要求的名单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进行最终评审后对外公布名单。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三、请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按要求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于12月10日之前,连同上述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市经发局能源处(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801室),联系人蔡坤辉,电话2592-5397523。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点击下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