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湖南检验检疫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长沙海关已正式签署《闽湘两省全面实施跨省区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协作备忘录》,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闽湘两省实施跨省区不同关、检区间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模式。
这是继今年8月29日闽赣两省签署《全面实施跨省区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协作备忘录》之后,我省关检部门与中西部省份签署的第二份跨省区通关协作备忘录。
据此,直通放行的货物,报关地海关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单直接放行,检验检疫不再在口岸报检、查验,将属地、口岸两道关口变为一道关口。此举打破了关区、检区界限,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简化手续和环节,实施区域大通关模式,有效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贸易通关便利化,更好地促进闽湘两省经济社会发展,为把海西建设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综合通道,做强做大福建口岸创造积极条件。
福建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士介绍说,实施跨省区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模式的企业资质,必须是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类别为AA类或A类企业,且属于检验检疫直通放行企业或经两省关、检部门协商认定的其它企业。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出口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直通放行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进口货物除外)申请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的,属地检验检疫部门直接签发通关单的,在电子数据和纸质通关单“备注”栏填写“直通放行”字样,并按要求发送通关单联网核查信息,同时将货物通关信息通过系统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省“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业务时,属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的货物,报关地海关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通关单正本办理接单手续;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的货物,报关地海关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通关单复印件办理接单手续,口岸海关放行货物时收取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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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通放行?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其中,“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谢添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