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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各有关单位:
      2010年,我市继续实施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办法有所调整。请各企业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符合扶持条件的技改项目,应抓紧在今年内完备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附:《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关于2010年继续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财政扶持的通知》(厦财预﹝2010﹞54号)


                                厦门市经发局投资处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继续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财政扶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升级,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010年继续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条件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我市制造业企业;
      (二)2010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增幅超过10%(含)的现有企业,以及2010年度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立企业。
      (三)企业技改项目(包括设备更新改造及当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2010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上述"地方级税收"是指在2010年度应缴已缴税款,不含个人所得税、税收附加费用以及其他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等。
      二、扶持办法
      (一)2010年以前成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超过上年10%以上的增量部分限额之内,按该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其中,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2010年新设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扣除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其中,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办理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1年6月30日前提出技改资金补助申请。申报企业填写《厦门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并向所在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当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项目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经贸局备案;
      3、企业2009年、2010年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只需提供2010年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企业所得税以年度清算报告核定的实际上缴数为依据,其他税种以1-12月实际缴纳的税款为依据;
      4、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清单和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原件由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区经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技改项目的进展、投入和效益情况及当年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加盖印章后送市经发局复审。市经发局复审后将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送财政部门终审,其中:市、区共享税收的企业,扶持金额在150万以下的,由区财政局直接终审并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扶持金额在150万以上(含150万)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部门终审,再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企业;市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终审和拨付资金。
      审核部门如需企业增补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增补的材料内容。在复审、终审过程中发现疑点的,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共同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财政部门终审完后须将终审结果抄报经贸部门。
      (三)本《通知》规定的技改扶持资金按企业税收归属,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四、企业当年可享受其他市、区两级技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五、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兑现有效期至2011年9月30日。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做好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1/5 12:44:00 来源: 作者: 点击:1137次 收藏

    各有关单位:
      2010年,我市继续实施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办法有所调整。请各企业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符合扶持条件的技改项目,应抓紧在今年内完备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附:《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关于2010年继续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财政扶持的通知》(厦财预﹝2010﹞54号)


                                厦门市经发局投资处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继续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财政扶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升级,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010年继续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条件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我市制造业企业;
      (二)2010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增幅超过10%(含)的现有企业,以及2010年度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立企业。
      (三)企业技改项目(包括设备更新改造及当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2010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上述"地方级税收"是指在2010年度应缴已缴税款,不含个人所得税、税收附加费用以及其他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等。
      二、扶持办法
      (一)2010年以前成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超过上年10%以上的增量部分限额之内,按该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其中,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2010年新设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扣除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其中,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办理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1年6月30日前提出技改资金补助申请。申报企业填写《厦门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并向所在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当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项目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经贸局备案;
      3、企业2009年、2010年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只需提供2010年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企业所得税以年度清算报告核定的实际上缴数为依据,其他税种以1-12月实际缴纳的税款为依据;
      4、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清单和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原件由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区经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技改项目的进展、投入和效益情况及当年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加盖印章后送市经发局复审。市经发局复审后将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送财政部门终审,其中:市、区共享税收的企业,扶持金额在150万以下的,由区财政局直接终审并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扶持金额在150万以上(含150万)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部门终审,再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企业;市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终审和拨付资金。
      审核部门如需企业增补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增补的材料内容。在复审、终审过程中发现疑点的,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共同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财政部门终审完后须将终审结果抄报经贸部门。
      (三)本《通知》规定的技改扶持资金按企业税收归属,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四、企业当年可享受其他市、区两级技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五、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兑现有效期至2011年9月30日。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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