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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0/10/22 14:53:00 来源:本站 作者:秘书处 点击:1267次 收藏

    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闽知发〔2010〕42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31号),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9号)和《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8〕95号)的文件精神,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9号)和《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8〕9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政府引导吸引地方、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事务办理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县(区)政府对列入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应当予以资金配套。

    第五条对于列入国家专利产业化推进工程的项目可由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资金进行配套支持。

    第二章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

    (二)项目必须具有专利技术,且应当为有效的授权专利,无权属、侵权等纠纷;

    (三)应当已在我省投产或准备投产,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列入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经费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对申报项目所依托的专利技术应当具有合法使用权;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研发能力和专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产学研联合,符合条件的联合申报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四)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无侵犯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八条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环节。
    第九条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

    公开征集是指根据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根据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当提交《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书》。

    第十一条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形式审查合格后推荐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门推荐。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并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四条对列入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通过项目任务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拨付经费,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从项目立项当年至项目完成当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应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评估、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所依托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或不缴纳专利年费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资助经费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结余或者被挪用的资助经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二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未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应退回项目经费,并在此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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