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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